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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章 理法、情法(2 / 4)

作为检察官,短时间内连续处理这么多案件。

可是渐渐他发现了,这种工作与上一世的刑侦工作,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

同样要分析案情,取证调查,最后做出结案结论。只不过检察官的工作多了两项: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对嫌疑人裁定量刑。

最后这两项,说白了,其实是一种人文关怀。是情理和法理的结合,是人性和道德的具体体现。

比如一个案子中,一位单亲父亲为了给儿子筹足学费,进而实施了抢劫。

如果只按照法理考虑,金允浩应当对这位父亲提起公诉,让他接受法律的制裁。

可是最终,金允浩却决定对这位父亲免于提起公诉,改为判罚他归还全部账款,并且要免费社会服务一定时间。

这就是情理的体现。

因为这位父亲在抢劫中,并没有伤害到被抢劫者,只犯下单一抢劫罪。而且情节并不严重,他之前也没有犯罪前科。

最重要的是,如果对这位父亲提起公诉,那么他作为单亲父亲,他的孩子就无人管教,并且家中没有了经济来源,孩子的生活也将面临重大问题。

综合多方面考虑,因此,金允浩最终才免于对这位父亲提起公诉。

当然,如果这位父亲没有悔改,再次犯下罪行,那么下次判罚,会累计这次的罪行,加严,加重判罚。

金允浩对于法律,刑法,检察官办案法规、守则,有着很深的了解,书本知识不缺。

他唯一缺乏的,就是对是否起诉和量刑裁定的拿捏,不是很准确。

索性,有着经验老道的尹国洪从旁照应,弥补了金允浩这点不足。

用尹国洪的话来说,就是“先以善为本,后以法服人。”

“对初犯的人,宽大处理;对再犯的人,尤其是再犯相同罪行的人,加严,加重处理。”

金允浩觉得十分有道理,这样既可以给那些一时糊涂的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又可以惩治那些该接受惩罚的人。

比如,一个案件中,一个丈夫为了生病的妻子,三番两次的犯下偷窃罪。

第一次,办案的检察官同情他,没有对他提起公诉。可是不久后,他再犯。

到金允浩手里的案件,已经是他一年内,第三次犯下偷窃罪了。

对于这种情况,金允浩没有同情,直接对这位丈夫提起了公诉。

这位丈夫的情况,值得一些同情,可是光同情没用,显然司法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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