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诸侯之定(五)(4 / 5)
乃大唐之宗藩,为大唐之羁縻军州,受大唐指定的官员节制。第二条则强调,渤海百姓即为大唐百姓,无论何族何姓,都是大唐子民。第三条明确了渤海国的权力范围,即内政的管辖权,有关外交和军事权则交由大唐负责。以上三条为新约之最高条款,具有最高效力。
在新约中,对于渤海国的国王和大臣有着详细的规定。渤海国王为大唐渤海郡王,渤海国储君为大唐敕封的东娄郡王,国王及储君均由渤海国大氏担任,世代罔替。国王或储君的确立,需要大唐册封,无大唐册封者,大唐不予承认,渤海臣民也不予奉养。
渤海国沿袭三省六部制,政堂省长官为大相、宣诏省长官为左相、中台省长官为右相,以大相为尊,三相组建内阁,处理所有国事,向国王负责。担任三相的官员须为科举出身,每隔五年是为一届,每任不得超过两届。新的内阁宰相需由国王提名、荣勋院集体票决,国王提名之内阁宰相人员,每相不得低于三人。
渤海国成立荣勋院,由王储、三公、三师、各军卫大将军、六部及台寺院监首席大臣组成,监督内阁之行政,并依照国王提名票决历任内阁宰相。
两军十卫为渤海国常备地方驻军,由大、高、乌、杨、李氏指挥,向宪法效忠,接受国王及大唐指定官员双重领导,当国王与大唐的命令发生抵触时,以大唐为准。当大唐需要时,军队有为大唐征战之义务。在必要的时候,大唐可以军事干涉之手段,维护渤海国国体稳定。
渤海国之对外交涉,由鸿胪寺负责,鸿胪寺正卿由大唐指定官员担任……
这部新约中,最关键的地方在于三处:其一,渤海国的军事和外交权被李诚中拿走;其二,明确了内阁对国内政事的管辖,通过三相并立、大相为尊的制度,将大相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削弱,并作出了任届年限上的限制;三,明确了军权归于五大门阀,但也限制了五大门阀对于国事的干涉——内阁宰相必须通过科举,在由国王提名后经荣勋院票决。
裴頲和韩延徽一条条向众人解释,渤海国重臣们都在细细思索。五大门阀可谓喜忧掺半,喜的是今后本族地位更加巩固,忧的是将来要想涉足国政就不那么容易了。各卫大将军们还关心一条,即军事上怎样接受大唐的领导。
对此,韩延徽解释,军事上,由大唐指派官员负责统管渤海国全军,以目前而言,即由营州都督李诚中所设之怀约虞候联席本部具体负责。他将联席本部的情况作了介绍,然后道:“李都督准备吸纳三名渤海国兵将进入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