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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章确立制度(2 / 4)

不过在具体的权利上,学士的权利自然要比大学士要低上许多,而且分别归属于三个大学士领导,同时他们都是将来的大学士人选。

中枢机构在大致上与明朝是相同的,不过在具体方面却有许多不同之处。

首先一点便是大学士的任期制度和致仕制度。

为了防止将来有大学士独断专权,长期把持住大学士的职务的情况出现,杨渥特别规定凡是大学士以五年为一届,到期限后就要改选,一个人最多只能担任两届大学士。

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权臣的产生。

当然,杨渥也知道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永远不可能限制住人。

即便是在后世的花旗国,同样不可避免的出现连任四届总统的情况,而毛熊国更是出现了某人当完总统当总理,当完总理再当总统的情况。

这些都是难以避免的事情,杨渥可不会认为自己做了这个规定后将来就会万事大吉,但至少有这个“祖制”在,后世人在形事之间多少还是要受些约束。

至于致仕制度,杨渥规定年满六十五岁的官员除非是大学士,否则必须致仕回家养老。

杨渥需要的是能治理地方的能臣,而不是开设养老院。

除此之外,杨渥又大大加强了大理寺的职权。

在历代中国,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不分家的,地方官府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不仅负责地方的日常管理,更是负责刑狱、审判等职责,这就给地方司法的腐败带来了可以操作的空间。

所以杨渥决定将司法审判权从地方官府中独.立出来,由大理寺下设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案件;又在都察院下设立各级检察院,负责监管和检查。

这样一来一旦地方有犯案之事的时候,先由地方官府进行侦办,不管是侦查还是缉捕罪犯的事情,先由缉捕来完成,然后交给各级检察官来审核,最终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审判。

到时候该杀的杀,该判罪流放的流放,这样相互制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地方官在地方上一手遮天,大兴冤狱的行为。

此外,法院和检察院因为是独.立运行,这样就能单独招收那些懂法之人来担任,避免了以前那些地方官员不懂法乱来的行为。

说白了杨渥的目的就是初步建立起一个类似后世的司法系统,为以后可能的改革做好准备。

至于地方机构,杨渥的打算同样是按照明朝的制度来,这一点杨渥其实已经做了很多,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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