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雄哥套路深(3 / 4)
:“这就没办法了——是不是同类,是不是相近,不是让你们用生活常识去判断的,法律是要讲条文的,是否是同一大类,唯一的标准就是《尼斯商品分类表》说了算。\r
《尼斯商品分类表》上前者是第30类,后者是第29类,而目前黔贵省那个‘l干妈’还没驰名,综合考虑上述几点,那就是不算侵权——邓长春这个法律空子,钻得合情合理——当然,前提是他没遇见我。”\r
听完这番解释,冯义姬和周天音算是彻底搞明白了。\r
“最后一个问题”出声的正是史妮可。或许是因为她跟冯见雄做事的经验多些,额外想到了些操作层面的细节,“对于商标不能跨类保护的原因,我们都听懂了。可是既然黔贵省那家l干妈当初也知道这个情况,他们为什么不把29类、30类乃至其他类都注册上呢?”\r
“不是他们不想,估计是当时做不到。”冯见雄先简明扼要地把核心原因提了出来,\r
“首先,刚才说了商标局觉得这个‘不显著’,所以肯定是‘能少批一类就少批一类’。\r
其次,哪怕有人为了霸道地保护自己的品牌,对自己的商标进行防御性的‘联合注册’——也就是像你刚才说的,在自己还没经营的其他类型上也注册——但只要真有别的公司在那些他没有实际经营的品类里实际经营经营使用了该商标,而注册在先的公司没法证明自己有实际使用。那么实际使用者也有权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要求将注册在先的人的商标无效化。”\r
史妮可想了半晌,可怜兮兮地说:“雄哥……你这个‘其次’好深奥啊……能不能用人话翻译一下?”\r
冯见雄无奈地叹了口气:“就用刚才的案子来举例吧:假设当时正牌l干妈同时注册了第30类的‘调味品’和29类的‘腌渍食品’,但注册之后正牌l干妈公司实际上没有卖过‘腌渍食品’,而邓长春的公司却卖了。\r
这种情况下,邓长春是可以找国家商标局申请,宣告正牌l干妈在地29类注册的商标无效的,案由就是‘恶意注册,实际没有使用已达2年。’”\r
“原来还有这种规定……”史妮可消化了一下刚才的话,“那一般公司怎么证明自己有使用这些商标呢?”\r
冯见雄很专业地说:“很简单啊,比如假设正牌l干妈公司也有卖‘l干妈’牌腌渍海鲜。找他们2年内平时销售时候的财务开票,应该可以找到‘品名’一行写着‘l干妈牌腌渍海鲜’的发票啊。又或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