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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刁钻到尼玛都不认识你(4 / 5)

随着人口受教育程度和经济水平的提升,可以自然抑制生育,不需要任何法律层面的控制’。那么我倒是想请问,你们难道真的认为那种自发式的低生育,可以适用于中国国情么?你们谁回答都可以。”

社科院主力刘明深怕队友掉链子,当仁不让地扛过了问题:“当然可以适用于中国国情,这里面有什么差别吗?”

冯见雄毫不犹豫地露出了自己的陷阱:“当然有差别!因为你们考虑漏了一个因素,那就是这些低生育、高福利的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反赡养法律义务——在米国或者英国,很少有父母是为了确保自己老了有人抚养而生育子女的。

一方面这固然是因为他们社保福利好,人们不用担心老无所养——这一点我们是可以学习的。但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婚姻法》有赡养义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而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德法这些大绿法系的欧美国家里,你翻遍判例或者成文法,都找不到类似的条款——甚至是一贯被我们认为被东亚孝道文化侵蚀的rb法,也没有这样的法条。可见子女天生背负法律上的赡养父母义务,是华夏独有的国情。

所以,目前欧美国家的低生育率,其实是两部分因素构成的:

一部分,对于高学历、高素质、高经济水平和社会责任感的人群而言,他们确实是靠自觉在少生。

而另一部分,对于那些低学历、低素质、低社会责任感的人群而言,其实是靠‘哪怕你生了儿子,法律也不会保护你、不会逼着你儿子将来养你’的预期,让这些‘以防老为主要目的’而生子的人心存忌惮,从而不生。对于那些国家而言,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产,孩子是属于全社会的。父母生养是纯支出,没有权利要求任何反哺和回报。

你们看的那些鼓吹‘素质自然调节论’的人口学者们,怎么一个个都睁眼瞎看不到这条法律上的差异所在?

以我国法律目前的强制赡养条款背书,我国那些纯粹为了利己目的而越穷越生的人,你还指望他们可以靠素质自律?这不是天大的笑话么?”

“有……英美德法日……的法律都是这样的吗?”刘明这下子却是傻了眼,世界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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