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9章 父与子(3 / 5)
不可能……因为天子从来都是出口成法,自然不可能“庶民同罪”!
因为天子不可能犯法!
所谓的“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不过只是黔首百姓的一厢情愿罢了,不过也就是用来蒙蔽百姓的说辞。只有那些读书读愚了的人才会相信真有这么回事,若是为官者真的信了这句话,那当真是死无葬身之地了。
而现在,儿子学习法律的举动,在曾国藩看来,根本就是读书“读愚”了。甚至就是想做个下九流的“讼棍”,对此曾国藩当然不能接受。
尽管深知现在新朝的官制不同旧时,地方父母官不再负责审案,一概由县大理正、府大理寺丞、省大理寺少卿负责审判,至于提刑使更像是官府的“讼棍”,起诉犯人。因其专职刑狱,所以要求其必须精通法律——尽管在大理寺审判时因其实行上古的“三刺”之制,犯人是否有罪由“民间有德行者”组成的“明德团”裁决,大理寺只负责断刑。
可如此,却对大理寺和提刑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些“讼棍”只需要说服那以本地人抽取的“明德团”,既可判以无罪。在江西刚推行此制时,曾国藩曾经极为疑惑,因为三刺”和“五听”作为先秦周时之制度,都其核旨是“明德慎罚”,甚至就连那抽取的用于决定嫌犯是否有罪的“明德团”,亦是取以“明德慎罚”之意,但在另一方面,新朝重刑、重罚又是铁一般的事实,与过去地方官员对待诉讼的态度是“息讼”,那是为追求“无讼”而采用的一种处理诉讼纠纷的方法。“珥笔健讼”更是方志、官书吏训中用来形容地方恶俗的惯用语。但是放在新朝,却恰恰相反,与旧时主张“最喜民无讼,乡村共力耕”不同,新朝反倒是鼓励百姓通过“诉讼”解决各种争端。
曾目睹过江西归汉后,地方不断朝着“珥笔健讼”的方向发展,曾国藩总是会感叹着“世风日下”,同样他却也不得不佩服一点,那就是在大理寺正总能做到公正廉明,“明德团”亦不负重托。
可这并不意味着他会赞同儿子学法律,因为学法律必先为“讼棍”,无论为讼师或者提刑使,其本质不过只是“讼棍”,只有在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之后,才能通过申请、审核后才有可能成在大理寺正,而且仅仅只是可能罢了,毕竟大理寺正一共只有那么几位!
过去在江西的时候他没有办法阻止儿子成为一个“讼棍”,但是现在既然来了南京,那就要想办法把儿子接回正途,当然他不能够直接阻止这一切,毕竟现在要“依法而为”是陛下,曾国藩再最不愿意的就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