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2章 难题(一)(2 / 4)
个人提出来的,孙自明这个人吧,性格较软,没有什么主见。”
陈庆东道:“那对于他们提出的这几条要求,你觉得怎么样?”
钟永明苦笑了一下,道:“不好办。”
陈庆东又问道:“有办成的可能吗?”
钟永明道:“我对具体的法律条也不太熟悉,不过我觉得够呛。”
陈庆东想了想,说道:“你把政法委方书记和法院吴院长都叫过来,一块商量商量吧。哦,再把阚县长也叫过来。”
钟永明道:“好,我现在打电话。”
二十多分钟后,县长阚继军、政法委书记方云生以及法院院长吴晋都到了,钟永明把这个情况向他们两位详细说明之后,陈庆东说道:“方书记,吴院长,你们二位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咱们逐条议一议吧。先说第一条,*杰、谢冬菊这种情况,够得刑事处罚吗?”
方云生看了一眼吴晋,说道:“吴院长,你说吧。”
吴晋应了一声,便看着陈庆东说道:“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孙书记的这个情况,属于典型的‘气死人’,法律界对这种情况也存在很大的争论,主要观点认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1、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观属于故意,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2、行为人主观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3、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类‘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听着吴晋的长篇大论,陈庆东不禁皱了皱眉头。
陈庆东听懂了吴晋的话,他认为*生夫妇应该不会知道孙建设有脑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