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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三章 刺杀与条约(7 / 8)

合约一共有十五条,大致确定了八项内容。

第一,大明与倭国永为兄弟之国,永存平和,所属明倭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第二,室町幕府开放长崎,大阪两地为通商口岸,准许大明开办市舶司,准许明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而大明也开放宁波为通商口岸,每年允许五百人前往通商。

第三,室町幕府割让石见国,伊豆半岛,佐度岛,对马岛与大明,换取大明不再索取赔偿。

第四,大明在四地驻扎不少于五万,不多于十五万的军队,并且有义务协助室町幕府稳定国内局势。而室町幕府每年支付二十万两白银的军费,若要大明出兵,军费另计。

第五,今后正式记载不再允许天皇一词的出现,应以倭国国王相称。由于此前对大明的侵犯,国王一系将会被迁居应天府居住十年,届时视效果决定是否延长惩罚期。

在这个条款确定之前,朱瞻基考虑过并迫使称光天皇发表人间宣言,否定其人间“神”的地位,承认不再具有神性。

但是后来考虑这样做会面临民意的反弹,还是准备温水煮青蛙,等把他调教好了,什么时候发表人间宣言了,什么时候再放他回国。

第六,将原来的勘合贸易改成自由贸易,不再受勘合贸易限制。

第七,大明关税由大明决定,日本关税则由双方共同确定,大明要确保室町幕府每年的关税收入不能低于五十万两白银,否则由大明补足。

这可以是说是要日本命的一条合约,可惜的是,这个时代还没有多少人能看出来这里面的陷阱。

第八,两国之间商人发生贸易纠纷,将由大明裁定,但是日本每年拥有十个否定名单,对不守规矩的明商,可以拒绝与其贸易。

这也是对日本司法独立的干扰,但是这个时代的日本人将大明侍卫天朝上国,那么由天朝上国来制定规矩,也是理所应该的。

并且,他们也相信大明的“公正”,毕竟大明对商人阶级可不怎么待见。

这份大阪条约主要就是这八条内容,但是还包括了一些其他细则条款,比如商业合约限期十年,十年后才由两国协商是否延长等等……

当这份合约签订下来,庄敬和庞瑛率领的索赔团也几乎将所有概要的赔偿都要到了手。

有幼军斥候和日奸的存在,那些家族的家底都被摸的八九不离十,他们从每个家族的身上,都狠狠咬了一口肉。

到了七月下旬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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