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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章 海贸集团公司(4 / 6)

司定义为股份制集团公司,大中朝官方对公司控股,占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五的股权,派员负责监管公司财务,并且对于贸易集团公司的总督以及下面的职员拥有任免权力,总之大中朝国家才是这个贸易集团公司的主导者和控制者,必须要掌握着这个贸易集团公司的行政任免权。

而郑家则以他们的船队以及水手另外投入现银三百万两,作为股本,占有集团公司的百分之十五的股份,并且由郑芝龙出任第一任贸易集团公司总督,来全面主持公司业务的开展,其余郑家的人则按照其各自的强项,负责其他一些分部门的事务。

另外百分之三十的股权,则面向国内各个海商募集,将其他海商也收纳到公司之内,成为公司的小股东,参与到公司的运营之中。

而公司的资金必须要通过中华银行来进行运转,如此一来,等于是一方面将大量公司资金纳入到了中华银行的监管体系之中,也为中华银行提供了大批运转资金,使得今后中华银行的业务更加容易开展,同时也将更方便推行中华龙钞,彻底改变以往大明朝以银子和铜钱作为结算的方式,无形之中也可以加快大中朝在财政上对南方新收复的土地的财政控制。

在经营方式上,今后国内商人如果想要出口商品,便必须要通过海上贸易集团公司统一定价收购,保证国内商人在同样的商品上,为了出口而出现竞相压价的弊端,一则保证国内商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获得对外贸易的定价权。

而进口商品则也需要通过海上贸易集团公司来统一负责,货比三家之后,采购质量最优,价格最低的商品,通过各个商埠进入内地批发给国内的分销商。

这么做有很大的好处,那就是国家可以有效的控制出口商品的品种,保证一些受限制的商品不会被走私出去,同时还可以让内地出口商品获得一个比较好的价钱。

虽然这么做是赤裸裸的国家垄断,但是在这个时代,这种手段是为国家积累财富的重要手段,利远远大于弊。

一旦公司获利之后,便可以按照股份进行分配,虽然大中朝官方拿走了大头,但是剩下的那百分之四十五的利润,还是一笔极其可观的财富,足以让郑家和参股的商人赚的盆满钵满了。

如此一来,肖天健也就利用这种手段,将郑家和其它海商的利益绑到了国家利益的战车上,他们只要想赚钱,就离不开国家的支持,而且他们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都要依靠陆上的渠道,想要独立出去,就基本上不可能了,一旦他们有什么想要另开分号的想法,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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