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章(4 / 5)
要求;二则是在当地衙门认定的部分天灾与动乱下,地主若不对佃客进行存恤,则确定为违反律例,需要接受朝廷处罚。
当然朝廷维护契约双方,也会从所有备案的租佃契约中,抽取少量的佃租税。这种状况下,自然会有大量的地主,为了逃这额外的租佃税,选择私定契约,不在当地衙门备案。
然而新的律法与政策下,自由契约的实行,也让各地的地主富户开始了急剧的洗牌。
其中加剧这种洗牌的原因,是殷胥与薛菱发生矛盾后也一直坚持的一条律法。
这条律法便是朝廷不可规定具体的田租率,只可给出非常粗略、范围广泛的田租率规范。殷胥坚持制定的律法中,给出“二成至八成的田租率皆是可立契约”的条件,而薛菱却表示如果给地主如此范围的自由,他们肯定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八成,那佃户则无路可活了。
而殷胥却不这么认为。他以前总以为朝廷是可以单方面制定这些比率的,但这几年来只是调控冻灾米价、各地设置塌房,为了获得资金而开始插手商行的殷胥,明白了前世坐在长安城内百年也不可能了解的道理。在某种程度上,商行是可以自发的形成合适的调控的。
曾经坑杀奴婢的地主几乎招不到佃客。而一大批以行商发家的富户,开始以契约备案、佃租降低、贷借种粮等等的优待政策,大批招揽佃客。地主收的田租太低,虽然能招到大批佃客,但对于富户自己而言则是赔钱的;田租太高,则一定会佃客四散,田荒业废。
虽非当年人人有地的均田制已经几乎不可能在往复,但佃户在人身上并不被地主束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自愿的租佃关系。于是在这样有商品经济风格的租佃市场上,也出现了优胜劣汰。
几乎在两三个月什么奇葩契约都出现的浮动之后,这种地主和佃客双向选择的田租率出现了稳定,几乎从南至北,都在四成五至五成五之间略微浮动,形成了自发的均衡价码。
基本以今年租佃契约的普及状况来看,在这一年的招租期,适应政策、契约备案的新地主几乎都招满了佃客,而旧庄园地主很多都留有荒田。再加上这两年不错的税率政策,来年收成时,各地将会有很大程度的财富流动,钱财向新地主转移,他们为了扩张也会必定从去年亏损的旧庄园地购入大量的土地。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未来两三年,曾经的主家与门阀手中的土地怕是会被一点点交易走。
这才是削了各世家的根本。
不过,情况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