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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孙梅的日记 (1)(18 / 24)

一口,又拿出皮包里的一沓材料。此时,会议室里鸦雀无声,每个人的视线都紧紧地盯在他的动作上。

孙普笑笑。

在孙普看来,这四起强奸杀人案基本可以肯定为同一人所为。从生理属性来看,凶手为男性,年龄在35岁至45岁之间。身高在160—165cm之间,体重在50—60公斤之间。身材矮小,偏瘦。体表特征不详。惯用手为左手,肢体无残疾。A型血。

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一方面是依据现场取得的足迹、体毛及精斑等物证,经分析得出;另一方面,凶手的作案时间多集中于深夜至凌晨时段,此时是人的睡眠最深沉的阶段。从四个案发现场的情况来看,多数被害人是在睡梦中被铁锤击打头部致死,几乎没有反抗。由此可推断,凶手对自身体格所具有的犯罪能力并不自信,故而采用在被害人无知觉状态下杀人的手段来排除反抗。此外,“8·9”案件现场的情况反映出,凶手行奸时曾与被害人有过较激烈的撕扯,而被害人身高161cm,体重46公斤。由此可推断凶手身材矮小且不甚强壮。

从社会属性来看,凶手未婚或已离异,结合凶手的年龄,后者的可能性较大。独居或无固定住所。经济状况不好,个人卫生习惯较差,居所处物品摆放杂乱,生活习惯不良。反映在凶手的外貌上,应该衣着邋遢,长发脏且乱,可能蓄须。

从地域属性来看,四起案件均无现场感知人。因此,凶手的口音等信息无从推断。但是,四起案件均发生在J市周边农村地区。据此,可推断凶手为本地人,农村户口的可能性较大。平日里的主要活动场所应该在城乡结合部。

从心理属性来看,凶手明显有异于常人。四起案件的被害人主要为女性,且无一例外,均遭遇性侵。从他侮辱被害人尸体及性侵不足10岁女童的行为来看,凶手的性行为高度反常,由此可推断,凶手存在高度人格障碍。

首先,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坏性和攻击性。从现场情况来看,凶手入室后,先切断电源或电话线,随即立刻对被害人进行攻击。排除男性被害人反抗后,对女性被害人实施奸淫。满足性欲后,立刻对被害人毫不留情地进行杀害甚至灭门。在“9·3”案件中,凶手作案后,离开现场时用折断的铁锨把将门从外锁住,以此断送被害人求生的最后可能,置其于死地的意图非常明显。

其次,凶手存在异常的性欲亢进状态。在“5·17”案件中,凶手在强奸并杀死被害人杨枝英之后,似乎并未完全满足性欲,又对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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