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章 殴打小学生案件(2 / 5)
觉到,这里面有古怪。
他没有急于求成,转变话题道:“不想说没关系,那我们谈谈此案经过吧。
本月初,宋正浩抢劫并殴打了惠丰初等学校一年级的学生,当场抢走受害人52万现金以及一部高档手机,并造成受害人身体遭受多处轻度伤害。
受害人家属报案,要求严惩行凶者,并明确表示不接受私下和解。
宋正浩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办案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没有问题。
既然如此,作为宋正浩的父亲,宋万福先生您为何还要来这里闹事?”
宋万福有些激动的辩驳道:“我儿子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
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我儿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应作出免于起诉决定。”
闻言,金允浩若有所思的审视眼前这个老男人。
从宋万福条理清晰的辩解中可以看出,他精通法律规定。
因为一般人在辩解时,不会刻意提及“《刑法》规定”,而会用“法律规定”这样的普通词汇替代。
只有那些精通法律的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才会用前者那样的专业词汇。
但卷宗记载,宋万福从事的职业却跟司法工作毫无关系。
于是矛盾出现了:为何宋万福会精通法律并使用专业词汇呢?
“有意思。”
金允浩在心中记下此事后,针对辩驳道:“你说的《刑法》规定没错。
但你儿子的情况却不符合《刑法》的补充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补充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你儿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大部分时间里精神正常。且他在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躲避了校方保安的追捕。在他被捕后,并没有在他身上找到赃物,说明他有意识的处理了赃物。
他一系列的行为都说明,他在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识能力。
因此,他的情况符合《刑法》补充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金允浩是当届司法考试第一,并以第一名的成绩从司法研究院毕业。
在司法理论知识方面,他堪称学霸级人物。
跟他辩论法律解释,纯属找虐。